您好,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版河北湿地保护条例10月起施行

2025-08-07分类:园林资讯 阅读:92

近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科学利用湿地资源,推进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筑牢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8章56条,重点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监督作出规范。

“河北是全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多样的地貌类型孕育了丰富的湿地资源。我国现有湿地类型13种,河北拥有除红树林之外的其余12种湿地类型,具有类型多、分布广、生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高等特点。”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说。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林草、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对所管理湿地负责。

《条例》明确,加强资源管理,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条例》还设置了湿地保护专章,要求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行分级分类保护,构建多层次保护网络,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并对河流湖泊范围内的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的保护作出细化规定。

为推进科学修复,恢复湿地功能,《条例》规定,按照坝上、山地、平原和沿海等区位特点和功能定位,明确修复方向和重点;对具备恢复条件的湿地,采取生境修复、污染治理、生态补水等措施,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建立健全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验收、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的监督。《条例》还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引导重要湿地周边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孙玉霞 姜慧婕 王铁军)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1943759704@qq.com处理!

上一篇:云南发展壮大高原特色农业

下一篇:湖南:践行“两山”理念 发展现代林业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