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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版湿地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25-08-14分类:园林资讯 阅读:19

新修订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日前经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6条,重点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监督等作出规范,明确加强湿地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增进湿地惠民福祉。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条例明确,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湿地保护专家库。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多层次保护网络。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禁止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行为。

条例规定,按照坝上、山地、平原、沿海等区位特点和功能定位,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加强对湿地修复监督。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引导重要湿地周边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推进水生植物多级利用、湿地碳汇价值转化。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化管理,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条例强调,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于破坏湿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予依法查处,或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监测设施、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根据违法情形,依法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等规定,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铁军 刘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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