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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2025-05-20分类:园林资讯 阅读:48

近日,海南省林业局印发实施《海南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系统规范地方级自然公园全周期管理体系,对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地方级自然公园建立清晰的管理制度框架。

《办法》指出,地方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范围边界和功能区,因实施国家或省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或者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可根据保护管理需要申请调整地方级自然公园范围和功能区,地方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单位要编制或者修编调整自然公园规划,并要与相应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

《办法》明确,要严格保护地方级自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禁止擅自在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砂、采矿、采伐、破坏林地、修坟立碑,修建会所、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开(围)垦、填埋或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阶段自然湿地水资源等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办法》强调,地方级自然公园要按照批复的边界范围,开展勘界立标,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同时,原则上每十年要开展一次自然公园本地资源调查,建立和完善本地资源数据库。

截至2024年年底,海南共建设自然公园61个,其中国家级18个、省级40个、市县级3个,类型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尹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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